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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令宣導日期:97/09/17 民眾持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外國文書辦理戶籍登記事項時,必要時檢附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譯本依公證法規定應屬適法乙案。外交部上開函略以:「…自90年4月23日公證法實施後,依該法國內公證人已可受理文書之翻譯本認證,故隨後各機關修訂相關法令時,條文中涉及駐外館處文件驗證部分,有關檢附中譯本之文字均已相應修訂為『文件為外文者,應檢附經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譯本』…故目前文件驗證有關中譯本認證部分,均配合公證法規定,倘申請人於辦理外國文件認(驗)證時,不克備妥中譯本一併認證,可先辦理該外國文件認(驗)證,或先譯成英文一併辦理認證,並於回國後持憑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外文原件,向國內公證人申請翻譯認證後,再持向各機關申請各項事宜。」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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