戶政事務所逕遷人口係為保障民眾權益!
96年11月6日李復興立法委員問及「高雄市苓雅區民權一路85號遷入人口達1千人。」內政部迅及查證,該門牌2樓係高雄市苓雅區戶政事務所,96年10月底逕行遷入戶政事務所係616人。
內政部李逸洋表示,依戶籍法第47條第4項規定,全戶遷離戶籍地,未於法定期間申請遷出登記,無法催告,經房屋所有權人或地方自治機關申請,戶政事務所得逕為遷出登記。另戶籍法施行細則第15條第4項規定,戶政事務所依戶籍法規定逕為登記者,應將其全戶戶籍暫遷至該戶政事務所並註明地址。因此,未實際居住原戶籍所在地者,遷出未辦遷徙登記時,其房屋所有權人就會向戶政事務所申請將渠等戶籍遷至戶政事務所。上開規定係為保障遲未辦理遷徙登記者之權益,避免因無戶籍致影響其權利義務,同時也兼顧房屋所有權人之權益。(資料來源:內政部全球資訊網http://www.moi.gov.tw/news/hr_p.asp?NewsId=3123)





